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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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章程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于2013年4月由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7年的郑州畜牧兽医学校,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60年的河南省商业学校。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坚持“区域性、行业性、开放型、应用型”的基本办学定位,以农牧生产、食品加工、商贸流通和信息技术等行业为服务面向,培养具备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简写为“HUAHE”。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郑州市,由龙子湖、英才、北林三个校区组成,主校区为龙子湖校区。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英才校区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2号,北林校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16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建设以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为主体,应用学科与基础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专科教育为补充,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部)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系、部)两级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主要行使以下职权:选举产生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听取和审议学生会领导工作报告;制定及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统称为学员。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享有学术自由,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

(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及风纪;

(五)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职员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岗位聘期任务或年度任务者,给予约束惩戒,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维护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形式,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全面工作。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监察工作队伍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由校长聘任,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皇冠app,足彩外围app: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教学院(系、部)、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二级机构,其设立、变更、撤销由校长提议,经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三十七条 院(系、部)设院长(主任)1人,院长(主任)是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本院(系、部)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系、部)配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部)成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书记。院(系、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院(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系、部)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决策内容分别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由河南省财政供给。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学校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社会捐赠。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拥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系、部)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积极打造生态校园、人文校园、智慧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和稳定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徽志图案采取圆形设计,内圆主图由篆体的牛羊形象和“币”字组成的“商鼎”、数字“1957”及红色背景组成,外圆副图上下分别由学校中文名称“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和英文名称“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组成;颜色为古朴红色。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古朴红色,上缀校徽和校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尚严崇实,善知敏行”。

第六十条 学校校歌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歌》,作词、 作曲霜枫。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9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网址是。

第九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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